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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安梧:就是圣之时者也[70]。
契为名词,指双方协商达成共识之后订立的凭据或文书,也就是说,约契是立契为凭,以防食言。事实上在西方,现代契约观念,包括各种契约理论,本身就是现代自由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5]显然,这是为了两个宗族或家族的延续和兴旺,因此传统婚约全由婚嫁双方的家长做主,而当事人只有遵循父母之命的资格,并无自身的意愿和利益可言。[28](P176)据此而言,早在商周时期以王室为首的会盟活动就已经有了某种契约的意味,所谓约信曰誓,涖牲曰盟[5]。我们知道,当代西方思想家罗尔斯是以契约作为证明正义的方法,但更为前提性的问题是,唯有以基础伦理的义为原则才能保障契约本身的正义,即如荀子所说:不知法之义而正法之数者,虽博,临事必乱。例如梁启超就通过介绍《卢梭学案》宣扬了现代契约观念。据此可以推知,如果我们以现代性的生活内容来充实这一儒学原理,那么就可以从理论上确立起儒家现代的契约观念。
3、汉语契约所蕴含的契约概念的一般涵义 由上可以看出契约二字具有相当的互释性,所以《说文解字》:契,大约也,《广韵·霁韵》曰:契,契约等,就是以约释契。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传统儒家具有现代性的契约观念和自由观念,反而是表明儒家的契约观念与自由观念从来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僵死物,而是历经古今之变,不断生成发展着的观念,它们相辅相成的辩证关系正是在同步的历史演变中体现出来的。据此而言,这实质已经不是市民社会内部的群己权界了,而是关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权界划分问题了(下文详述)。
此则散见于一切事之中,如云宗教自由,贸易自由,报章自由,婚姻自由,结会自由,皆此类矣。 [③]涂可国:《社会儒学视域中的荀子群学》,《中州学刊》,2016年第9期。据此逻辑可以推知,严复从国群的意义上提出群理自由要裁抑治权之暴横实际包括两种治权,即社会治权和国家治权,而国群的群己权界作为通则,也需要进一步落实为市民社会(社会)的群己权界和政治国家的群己权界。 [49]严复:《群己权界论》,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115页。
《社会儒学建构——当代儒学创新性发展的一种选择》,《东岳论丛》2015年第10期。参见王栻主编:《严复集》(第四册),中华书局,1986年,第972页,第1022-1023页。
尽管在历史上组建人类社会的伦理基础,整体经历了从身份到契约[⑧]的转变,使人类社会在前现代阶段一直是以血缘联接的社会(例如传统的氏族、宗族、家族社会,种族意义上的族群社会等),而在现代阶段转变为以契约联接的社会。由此表明,严复阐述的市民社会的群己权界,不仅与政治国家密切相关,而且其内容本身也是政治自由的必要涵项。使国人权利,为其所见侵,则清议邦典,皆可随轻重以用事于其间,于以禁制其所欲为,俾其人无由以自恣,此所谓社会干涉之义也。其理由是,这样不仅可以有效防范政府权力对国民权利的侵害,而且对于政府自身,乃至国群的发展都有好处。
据此而言,政治国家的群己权界,既是关于政治国家权力与国民个体权利之间的界分,同时也是关于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两种公权力(两种治权)之间的界分。另一种是以洛克等人的观点为代表,认为国民个体只是将权力信托(trust)给政府,也即倾向于政治国家只是代理行使机构,国民个体始终是权力的真正所有者。由于严复并没有从学理上对这三个层面加以澄清,因此造成其论述的淆乱和认识的偏误。[16]其中,英国思想家密尔(1806-1873)OnLiberty一书中所谓的社会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独立于政治国家的市民社会概念,而严复的《群己权界论》作为密尔OnLiberty的译述,在不少篇幅中,群就是指二元分立意义上的市民社会。
[24] 当然,这一原则在实践中并不好把握,于是,他又进一步归纳了两条应用性的准则: 曰以小己而居国群之中,使所行之事,利害无涉于他人,则不必谋于其群,而其权亦非其群所得与,忠告教诲,劝奖避绝,国人所得加于其身者尽此。(2)市民社会的群己权界。
就严复而言,他是以自然生物进化论为依据对人类社会问题进行的分析考察,所谓自群学生学之相为发明如此,则知非生学之理明者,群学之理无由明也。 不仅如此,严复对于市民社会中的议政与经贸方面群己权界的论述,更明显的超出了所谓伦学自由的范围。
至于文明自繇之国,未见此术之宜施行也。[37]而在中国历史上也不乏此例,明清的专制统治者也以高尚的天理道德扼杀着个体的正当欲求。政府国家者,有法度之社会也,既曰有法度,则民所自由者,必游于法中,凡所可愿,将皆有其自主之权,凡所不可愿,将皆无人焉可加以相强,是则国群自由而已矣。 (二)群:国群 群指称人类群体生活组织形式的一种建制化存在形态,也就是通常被称为国家(country)意义上的人类社会。 [⑨]严复:《群学肄言》,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260页。 上节引文曾指出,政界自由,与政府管束为反对。
但不论怎样,这里严复所说的群即国群,就是以现代民族国家为形态存在的国家社会。不过,严复在国群之外,也从社会、国家二分的意义上使用国家一词,同时还时常以单音节的国替代国群或国家,这样在论述中就不免存在着混乱和矛盾。
这也就意味着政治国家(政府)作为全体国民的国家治理权的代行机构,其自身并不是政治权力的所有者,因此,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实质并不是限制全体国民的政治权力,而是限制政府代理行使权力的范围和内容,与其他两个层面的限制不同。[31] 事立而于人有不利,如此则施者之身,虽为国律所不必及,可以为清议所不容。
[47]严复在译著《法意》中对于宪法限制政府,不能以国家名义侵害个体财产、生命和思想自由有详细阐述。若夫《权界论》所指,乃以个人言行,而为社会中众口众力所劫持。
[30]严复:《政治讲义》,收录王栻主编,《严复集》(第五册),中华书局,1986年,第1282页。而如是之风,又常与其时所出之人才为比例。 [37]密尔原著是针对西方社会中宗教伦理的钳制而论,严复自言中国实情与西方不同,故将religion(宗教)皆译为名教。但不论是二分法,还是三分法,其最根本的转变就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因此,当代学界所指的市民社会通常是国家控制之外的社会和经济安排、规则、制度,也即当代社会秩序中的非政治领域。
严复曾在国群意义上,对群概念做过专门的阐释: 荀卿曰:民生有群。群也者,人道所不能外也。
一、群所指称的不同概念 在中国哲学中,群是一个古老的概念。相反,如若政府事无巨细的进行管理反而容易产生危害。
因此,在市民社会中,只要个体的思想言论与他人利益无损,社会就绝无权进行干涉,更无权要求一一必俯循乎国俗。这里人能群作为与其他生物的根本差别,不仅指人具有组织分工的智力、技能,而且也因为人类组织分工具有兽群所没有的伦理意味。
[30] 这二者的不同主要体现在干涉的方式和内容上。 与自繇反对者为节制(亦云干涉)。有鉴于此,笔者拟以严复《群己权界论》为分析对象,从学理上对不同层面的群己权界做一番必要的澄清。事实上,他通篇所使用的社会大都是指与狭义政治国家二分意义上的市民社会,也正是因此,他才特别声明个体对于社会之自由是伦理学意义上的个体自由,而非政界自由。
西学国之界说曰:有土地之区域、而其民任战守者,曰国。 其实,这三类事务基本与市民社会的群己权界相呼应,整体上体现出严复主张市民社会独立自治的倾向。
心德之刚健,节操之坚勇,其见于历史者,皆在自繇最伸之日。而字书曰:国,古文或。
而更积极地看,这不仅是应对暴政,提升政府行政的必要手段,其实也是社会进一步发展的应然方向。与此相应,严复的群概念也存在着类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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